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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28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 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