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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26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呈報。

法官、庭長(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