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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22條
各法院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 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 涉事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