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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15條
法官助理之職前訓練,得由司法院辦理,或由招考或遴選法院擬訂計畫報 或層報司法院核備後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 法院得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