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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4 年 01 月 15 日)
第11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 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