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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4條
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 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