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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10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調查情形。

四、研判分析。

五、檢討處置。

六、建議。

七、其他事項。

八、佐證資訊。

第四條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 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