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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申請人查閱資料如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經制止仍無效
果或其情形嚴重者,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
一、將查閱之資料無故攜出場外。
二、對於查閱之資料,無故為填註、塗改、拆散、更換、抽取、圈點、撕
毀或污損等行為。
三、未依本院指示使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任意增、刪、修改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五、以磁碟片、光碟片、USB 裝置或其他設備,傳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
之資料。
六、毀棄、損壞、拔除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七、其他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以閱覽紙本資料之方式為查閱者,資料查閱完畢,應交還本院指派
之專人點收無誤後,始得離開查閱場所。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院得拒絕或限制該申請人再為查閱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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