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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  ( 98 年 01 月 06 日)
第9條
申請人查閱資料如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經制止仍無效 果或其情形嚴重者,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

一、將查閱之資料無故攜出場外。

二、對於查閱之資料,無故為填註、塗改、拆散、更換、抽取、圈點、撕 毀或污損等行為。

三、未依本院指示使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任意增、刪、修改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五、以磁碟片、光碟片、USB 裝置或其他設備,傳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 之資料。

六、毀棄、損壞、拔除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七、其他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以閱覽紙本資料之方式為查閱者,資料查閱完畢,應交還本院指派 之專人點收無誤後,始得離開查閱場所。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院得拒絕或限制該申請人再為查閱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