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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  ( 98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本院於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其不符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 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申請人補正。

申請查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院應即指定查閱時間、場所,並通知申請 人按時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申請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查閱者,應另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