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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  ( 98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所定受理申報期限截止後三個月內,就申報義務人所申報之政治獻 金會計報告書,應按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及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 稱,彙整列冊,編號保存。

本院就前項資料,得影印或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處理,備供查閱。

本院依申請而提供之影印或列印之資料,應加蓋足資辨別為本院提供之章 戳或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