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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 97 年 12 月 24 日)
第6條
經申請核准非公務出國者,須依核定之時間、地點出入國,不得擅自變更 ;出國前因故須變更日期、地點,應先提出申請,由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 簽處。

前項申請人於出國後,因故須變更地點或返國日期者,除情況緊急不及報 備外,應先告知單位主管,並於返國後三個工作日內,補提申請報告,由 所屬單位函轉人事處簽處,並副知第五處及督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