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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 97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非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公務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 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及休假狀況、業務代理人等(如附件一),併 同「國家安全局員工休假管制卡」,先會辦督察單位後,再由申請人 所屬單位於計畫出國二十日前函轉人事處簽處。

二、人事處先行完成申請人資格審核,簽請權責長官核准後,副知政風處 ,以完成入出國資料登錄及管考。

三、經奉核准出國者,人事處應於出國前十日,簽發申請人出國同意函, 交申請人據以辦理出國手續。如未經核准者,亦應於前述期限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留職停薪期間申請至大陸以外地區,應依「國家安 全局涉及國家安全留職停薪人員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 點、事由(如附件二)送請人事處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