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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7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

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

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

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

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