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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5條
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 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 ,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