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4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之監督或檢查,得經機關首長核准,以下列方式執行 之:

一、運用人員蒐證。

二、對內部監督機具設備實施內容檢查。

三、對其辦公處所內之機具、電腦、資訊儲存媒體、辦公桌、公文櫃及保 險櫃等公務設備或因職務關係持有之文書實施安全檢查。

四、要求誠實報告與澄清其所涉之違常事項。

五、比對出入境行程資料。

六、經評估應採取之其他監督或檢查,但其方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對情報協助人員實施前項各款之監督或檢查,應由其聯繫指導單位執行之 。

情報機關執行第一項之監督或檢查時,應在能達成目的狀況下,選擇侵害 最少的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