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13條
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

一、無配合意願。

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

三、隱瞞案情。

四、消極抗拒。

五、無具體成效。

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送案件前,應將預備移送之對象及內容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前二項情形在主管機關尚未回覆同意前,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 人員出境申請,不得核准,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逃亡,必要時得於通報 主管機關後,函請司(軍)法機關依法採取出境管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