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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104 年 04 月 30 日)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 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

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案名稱。

二、案情。

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

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於審定核可前,應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並經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