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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3 年 07 月 18 日)
第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 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 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殘障、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