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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遴聘(僱)為掩護機構之服務人員:

一、曾因案經軍、司法機關判刑確定(含緩起訴、緩刑)者。案件仍在偵 審中者,亦同。

二、曾經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經原服務機關處以記大過 以上之行政懲處者。案件仍在審查(議)中者,亦同。但失職事由, 係負連帶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拒絕接受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未通過者。

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經合格醫療機構開具證明者。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