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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 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