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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9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 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分確定。

(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

(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違反國家 機密保護法等犯罪,經被判決確定。

(四)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確定。

(五)因偷竊、貪瀆、誣控、匿名或冒名檢控、舞弊、性騷擾、脅迫等品 德問題,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犯罪行為係單一事件。

(二)犯罪紀錄已逾五年。

(三)懲戒或懲處紀錄已逾三年或係連帶處分者。

(四)機關曾針對受查核人被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之行為,施以相當期 間之教育,認為已無再犯之虞。

(五)違反保密或資訊安全等規定,係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