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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受外國勢力影響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係外(籍)國人士或長期居住 在國外。

(二)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為大陸人士或長期居住在大陸地 區。

(三)未依規定報告或未據實填報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往來之事 實。

(四)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有不明原因之金錢或利益往來。

(五)與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之人員或勾結者,有未經授權之往來或曾接 受就學、生活上資助。

(六)涉嫌或已證實為外國或大陸情報單位運用者。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認定受查核人之一親等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之人員係外國或大陸 公民或長期居住在國外或大陸地區,惟不構成不可接受之安全風險 者。

(二)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因公務需要所致。

(三)與外(籍)國人士或大陸人士之接觸,係非正式且不頻繁,且均據 實陳報。

(四)往來之金錢利益極微,不足以影響人員安全風險者。

(五)已依規定即時向有關單位報告一切來自外國或大陸人士或組織之接 觸、要求或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