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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 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 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 ,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 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