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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6條
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