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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 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 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

二、其他緊急情況下,有充分證明在有限時間內,確實無法遵循本辦法完 成安全查核,並經權責長官核定授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