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 管理。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 定專責人員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