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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23條
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 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