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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22條
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 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 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 、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 )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醫師證明有法定傳染性疾病或嚴重之精神疾病,經所屬情報機關認定 不適任情報工作者。

四、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 或不當情事,有影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