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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14條
各類查核之審查資料涵蓋期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十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二、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七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三、丙種查核:自送查之日起算前五年所有查核項目資訊。
受查核人與大陸地區關係之相關資料,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