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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掌範圍或執行專
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事項者,依機密等級之區
分,而辦理之定期性安全查核。
前項定期查核之種類及接密權限區分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絕對機密」等
級資訊之權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極機密」等級
資訊之權限。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屬「機密」等級資
訊之權限。
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員,其未任用或接觸前之安全查核,依丙種查核基
準辦理;任用或接觸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程度
,另行辦理相對等級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