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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104 年 09 月 23 日)
第12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安全事件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未經核准洩漏公務機密資訊。

(二)蓄意或多次過失而引起之違反保密安全事件。

(三)非法或進入未經授權之任何資訊系統。

(四)違反機關資訊保密安全規定,情節重大或造成嚴重損害者。

(五)非法或更改、銷毀、利用或拒絕他人存取儲存於資訊技術系統之資 訊。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過失且係單一事件。

(二)因訓練不當或不瞭解所致。

(三)犯後表現積極改進之態度,且經證實無再犯之虞者。

(四)資訊媒體不當使用之情形,非故意或係無意,且係單一事件或情節 輕微者。

(五)軟體程式之灌入或移除係經授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