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1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獎勵對監察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 章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監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監察制度之創新或監察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主辦重要監察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監察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對監察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論著,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宣揚我國監察制度,提升國際地位,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從事監察業務,澄清吏治,察舉不法,具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國際監察業務之推展,貢獻卓著者。

七、其他對監察工作負責盡職,貢獻卓著,足資表揚者。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 頒給外國人士,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或單位主 管二人以上推舉,交由審查委員會審查。

推舉頒給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 二。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任期二年。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事蹟。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8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