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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5條
本獎章之頒給,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擔任,委員七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