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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 頒給外國人士,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