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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2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監察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監察制度之創新或監察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主辦重要監察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監察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對監察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論著,有具體重大貢獻者。

四、宣揚我國監察制度,提升國際地位,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從事監察業務,澄清吏治,察舉不法,具有優良事蹟者。

六、對國際監察業務之推展,貢獻卓著者。

七、其他對監察工作負責盡職,貢獻卓著,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