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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7 月 15 日)
第5條
本院辦理案件,需請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涉有國家機密之資料時,應於文 稿註明請確實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