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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保密作業辦法  ( 92 年 07 月 15 日)
第4條
本院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確實依本法有 關國家機密之維護規定處理,並將資料單獨密封成卷,循行政程序報請秘 書長核可後,移請秘書處依其機密等級妥善保存管理。其需附於辦理案件 之卷宗者,全卷之機密等級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