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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 ,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 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 令另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