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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 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錄影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等資料, 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