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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3 年 12 月 30 日)
第16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行主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