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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87 年 02 月 13 日)
第14條
左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