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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87 年 02 月 13 日)
第13條
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簡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