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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分層負責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21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要點及明細 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如該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決定之; 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