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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總則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第3條
調查官、調查專員、調查員非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經監察調查人員特種考試或高等考試監察調查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及格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本院公開甄選合格者 。

第4條
各委員會及各單位配置之員額,由院長核定,其職員並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

第5條
委員助理由委員推荐,由本院依規定聘用,辦理委員機要業務,不得兼辦 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