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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概算及預算之編製、分配等事項。
二、關於籌畫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事項。
三、關於預算依法流用之登記事項。
四、關於辦理追加預算事項。
五、關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六、關於委員、職員薪俸表冊之核計及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院所屬機關歲計、會計業務之審核、督導事項。
八、關於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九、關於傳票及支付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帳目登記事項。
十一、關於原始憑證之審查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報告及半年結算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歲出預算之控制、查核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