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3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更正與補正等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中央及直轄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服務處所、交通車輛之經
費來源明細表之受理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報備、申請及調查等之受理事項。
(四)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申請設立、變更暨廢止許可及會計報告書等之受
理事項。
(五) 關於應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異動聯繫事項。
(六) 關於本處之電腦資訊系統業務控管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更正與補正等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中央及直轄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服務處所、交通車輛之經
費來源明細表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行補正、註記之通知事項。
(四)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報備、申請及調查等事項。
(五)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處分及利益追繳事項。
(六)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
(八) 關於廉政委員會議事事務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詢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拒絕說
明或為虛偽說明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對財產申報資料有無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使用
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罰鍰處分事項。
(五)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罰鍰處分後無正當理由仍不申報或
補正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組:
(一)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暨廢止及會計報告書申報資料之審核
事項。
(二)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暨廢止之公告、上網事項。
(三)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申報資料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政治獻金繳庫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政治獻金法之罰鍰處分及沒入、追繳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政治獻金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八) 關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移送檢察機關之處理事項。
(九) 關於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書、表格式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五、第五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建檔、彙整列冊及刊登公報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檔案管理及提供查閱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發還、移轉或銷燬事項。
(四)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告處
罰確定公職人員姓名事項。
(五) 關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彙整列冊、刊登公報或新聞紙及上網公告
事項。
(六) 關於本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