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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編制及職掌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13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更正與補正等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中央及直轄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服務處所、交通車輛之經 費來源明細表之受理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報備、申請及調查等之受理事項。 (四)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申請設立、變更暨廢止許可及會計報告書等之受 理事項。 (五) 關於應向本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異動聯繫事項。 (六) 關於本處之電腦資訊系統業務控管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更正與補正等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中央及直轄市民意代表之助理人員、服務處所、交通車輛之經 費來源明細表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行補正、註記之通知事項。 (四)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報備、申請及調查等事項。 (五)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罰鍰處分及利益追繳事項。 (六)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 (八) 關於廉政委員會議事事務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查詢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受查詢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拒絕說 明或為虛偽說明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對財產申報資料有無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使用 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罰鍰處分事項。 (五)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受罰鍰處分後無正當理由仍不申報或 補正者,移送檢察機關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組: (一)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暨廢止及會計報告書申報資料之審核 事項。 (二)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設立、變更暨廢止之公告、上網事項。 (三) 關於政治獻金專戶申報資料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政治獻金繳庫之處理事項。 (五) 關於政治獻金法之罰鍰處分及沒入、追繳之處理事項。 (六) 關於政治獻金受處分案件提起行政爭訟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罰鍰處分案件移送行政執行事項。 (八) 關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移送檢察機關之處理事項。 (九) 關於政治獻金查核準則、書、表格式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十) 其他交辦事項。

五、第五組: (一)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建檔、彙整列冊及刊登公報事項。 (二)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檔案管理及提供查閱事項。 (三) 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發還、移轉或銷燬事項。 (四)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告處 罰確定公職人員姓名事項。 (五) 關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彙整列冊、刊登公報或新聞紙及上網公告 事項。 (六) 關於本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七)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