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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監察調查處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人權保障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二) 關於與前目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該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
、核簽或簽註意見等協助撰擬事項。
(三) 關於調查案件之登記、層轉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四) 關於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
(五) 關於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
(六) 關於調查蒐證器材之登錄、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 關於本處之綜合業務事項。
(八)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內政、少數民族、司法、獄政等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二) 關於與前目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該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
、核簽或簽註意見等協助撰擬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財政、經濟及財產申報等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二) 關於與前目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
核簽或簽註意見等協助撰擬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四、第四組:
(一) 關於交通及採購等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二) 關於與前目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該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
、核簽或簽註意見等協助撰擬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
五、第五組:
(一) 關於外交、僑政、國防、情報、教育及文化等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
(二) 關於與前目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該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
、核簽或簽註意見等協助撰擬事項。
(三)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