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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監察業務處設下列各組及陳情受理中心;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登記鍵入及處理表報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人民書狀之查核及處理情形查詢服務事項。
(三) 關於委員值日表之編製事項。
(四) 關於審計部函報財務上不法不忠案件及各機關函報懲處案件一覽表
之編製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審閱、處理及函復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移送查辦案件之簽處事項。
(三) 關於涉及重大違失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之簽處事項。
(四) 關於委託調查案件之處理及答復等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彈劾案、糾舉案之審查、移送、函復處理、進度檢查及有關表
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 關於監試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地方機關巡察有關事項。
(四)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四、陳情受理中心:
(一) 關於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承值日委員之命與到院陳情人接談、記錄及簽處事項。
(三) 關於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連絡、協助及記錄事項。
(四) 關於陳情案件之查詢及說明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