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處務規程  編制及職掌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11條
監察業務處設下列各組及陳情受理中心;其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登記鍵入及處理表報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人民書狀之查核及處理情形查詢服務事項。 (三) 關於委員值日表之編製事項。 (四) 關於審計部函報財務上不法不忠案件及各機關函報懲處案件一覽表 之編製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人民書狀之審閱、處理及函復事項。 (二) 關於各機關移送查辦案件之簽處事項。 (三) 關於涉及重大違失事件之傳單、啟事或新聞報導之簽處事項。 (四) 關於委託調查案件之處理及答復等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彈劾案、糾舉案之審查、移送、函復處理、進度檢查及有關表 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 關於監試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地方機關巡察有關事項。 (四)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

四、陳情受理中心: (一) 關於人民到院陳情案件之受理事項。 (二) 關於承值日委員之命與到院陳情人接談、記錄及簽處事項。 (三) 關於值日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連絡、協助及記錄事項。 (四) 關於陳情案件之查詢及說明事項。 (五)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