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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處務規程  編制及職掌 ( 93 年 12 月 29 日)
第10條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 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

各處、室設組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科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