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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03 年 07 月 29 日)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影印前條之文書資 料者,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 每張應繳納新臺幣三元。